一、離婚後再婚登記需要帶離婚證嗎?
離婚後再婚登記需要帶離婚證,再婚登記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4、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4、雙方自願結婚。
三、結婚後感情破裂訴訟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1、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總之,如果離過婚,在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是有記錄的,所以,再婚登記時一定要提前準備好離婚證,這裡還要提醒大家,登記結婚之後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是需要主動到公安機關更改的,如果離婚後沒有更改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還要先到公安機關更改婚姻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