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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概念及法律後果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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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概念及法律後果分別是什麼

重婚的概念及法律後果分別是什麼?

重婚是指已有配有再次結婚的行為,通常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進行民事賠償。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二)、承擔的法律後果

1、刑事責任。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2、民事責任。基於事實上的重婚,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定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三)、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再次與他人結婚,可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情節較輕的,可處以民事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過錯方對婚姻產生的影響而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