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患癌妻子能要求離婚嗎
老公患癌妻子能要求離婚,癌症不是法定離婚理由,但可以提出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著出生,也不論出生後嬰兒是否死亡,均應受一年期間的限制。
二、不得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並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著出生,也不論出生後嬰兒是否死亡,均應受一年期間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夫妻雙方結婚之後發現性格不合或雙方有其他不可調和的矛盾,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是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但人民法院能否支援訴訟離婚的請求,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即使是一審人民法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當事人也可以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