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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男方不同意要求退聘禮可以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08W)
女方離婚男方不同意要求退聘禮可以嗎?

一、女方離婚男方不同意要求退聘禮可以嗎?

正常情況下,不需要退彩禮。在正常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後,女方不需要退還彩禮,即使離婚請求是女方提出的,但是,在離婚時,有法定情況出現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女方也應當將彩禮退還給男方,女方不退還的,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女方退還。因此在離婚時,女方一般不需要退還彩禮,有法定情形的,才需要退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退回的額度認定是怎樣的

1、兩方未解決結婚登記手續的,通常應當全部返還;

2、兩方解決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有生活的,通常應當全部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事實上共有生活時間為準則。事實上共有生活2年內提議離婚的,聘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事實上共有生活兩年內提議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出兩年的通常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碎的犯錯職責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犯錯導致夫妻感情破碎的,通常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聘禮導致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犯錯導致夫妻感情破碎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給付彩禮是否能夠退回是不確定的,需要結合婚姻狀況確定,如果是兩方未解決結婚登記手續的,通常應當全部返還,如果是兩方解決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有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部返還,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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