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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與放棄繼承權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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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與放棄繼承權協議怎麼寫?

贈與與放棄繼承權協議怎麼寫?

贈與與放棄繼承權協議需要寫清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身份方面的情況,緊接著就是關於贈與或者是關於放棄繼承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並不是視為對他人的贈與,要麼先繼承,再贈與;或者就不繼承也不贈與;而不能是同時不繼承,又贈與。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一)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二)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三)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四)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不管是簽訂贈予協議還是放棄繼承的協議,都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且也必須是屬於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況之下,所簽訂的協議,否則的話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放棄繼承的話,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