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離婚再復婚那財產是婚前財產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92W)
離婚再復婚那財產是婚前財產嗎

一、離婚再復婚那財產是婚前財產嗎

是的,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財產在離婚時已經約定了歸一方所有,即使是復婚也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有財產有哪些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有作出了很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如下:

1、 存在夫妻關係後,雙方所積累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的各種福利收入和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存在夫妻關係後,雙方從生產、經營中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在有夫妻關係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軍人會發放到其名下的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婚前所取得的收入,都是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後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情況下是認定為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對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是由夫妻來共同處理的。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只對共同財產進行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