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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33W)

一、一方的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方的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若是婚後取得的公積金,那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進行分割。根據最新《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要是一方在結婚之前取得的公積金,則通常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如果離婚了,公積金能不能分割呢?

離婚後住房公積金能不能分,這個要區分開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公積金。

其他的部分的還是歸繳存人所有,不作為共同財產。

一般在實際情況出現時,處理公積金分割往往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

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餘的資金總額。

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較低一方差價補償。

如果只有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可以直接對半分割。

作為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具有長期儲蓄功能的住房公積金來說,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