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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後財產分割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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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後財產分割相關案例

夫妻離婚時是會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但司法實踐中首先要對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一個認定,這樣才能確定被分割的物件有多少。那一般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呢?本站為您介紹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案例,告訴您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案例:

章於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業因一起經濟糾紛,一年多沒給工人發工資,章便辭工回家。1994年2月,章與麗結婚,1995年,章又跑到海南與他人合資辦了一個公司,因流動資金吃緊,章見掙錢無望,便把公司交給合夥人,回到家分文沒給妻子帶回來,1997年7月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後來,麗得知章有兩筆款,一是1994年6月企業給章補發的2萬元工資;二是1997年10月合夥人把海南公司賣掉,章分得10萬元,她認為,自己有權分割這兩筆錢,便起訴到法院,而章堅決不讓分割。經法院審理認定,第一筆錢雖是婚後所得,但是婚前掙來的,應屬章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第二筆錢雖是離婚後所得,但卻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應該享受和得到的財產權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筆款進行分割,兩人各得5萬元。

法官說法

離婚後可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夫妻一方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訴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法院對一年內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訴的情況是予以受理的。但是,本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法院對於當事人提起的離婚後財產重新分割的訴訟,到底是否重新進行財產分割,還要看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要把握以下三點:

1、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如沒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區分,然後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對究竟屬於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

三是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

四是對盡家庭義務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

五是約定優先於法定;

六是方便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利於發揮財產價值;

七是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是要堅持一些原則的,這些原則小編在上文中有所介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般是由夫妻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達成一致那麼就按照協商的結果來分割。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那麼就需要法院來判決。如果您想要爭取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小編建議您最好到本站找一個擅長離婚案件的律師,這樣才能保證您的權益。


離婚後財產分割協議書

離婚後財產分割起訴書範本

新婚姻法財產分割是怎樣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