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同意離婚第一次可以離嗎
雙方同意離婚的,是可以協議離婚的。
協議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一方不同意離婚如何才可以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則雙方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需要想離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起訴狀、證據材料。
法院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會立案受理;然後會安排開庭審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就會判決離婚;反之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所以想成功離婚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具體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一、對方如果出軌的,可以提供對方出軌被發現寫下的保證書等書面材料;對方與小三在一起被抓到拍下的照片或者合法取得的錄音、錄影資料。
二、如果對方存在家暴行為的,被施暴一方可以提供診療記錄、驗傷證明;其他看到對方施暴的人的證言。
三、如果雙方已經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可以提供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賃合同、鄰居的證言等。
四、如果對方存在賭博等惡習的,可以提供對方因此被處罰的處罰記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如何辦
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副本和相關證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原告對雙方感情破裂進行舉證,並且該證據經質證後要達到法院可以據此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理由的情況下,對方又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離婚涉及雙方的利益,雙方存在分歧時,法院會考慮給予一個和好的機會,因此第一次起訴離婚,無法定理由,對方又堅決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小。
根據法律規定,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證明夫妻關係破裂,當事人應當提供以下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傷情鑑定、報警記錄等相關證據。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如何涉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應提交以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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