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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彩禮怎麼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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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彩禮怎麼退回?

一、起訴離婚彩禮怎麼退?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二、彩禮返還要遵守哪些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三、如何對彩禮做出定性?

彩禮係指以結婚為目的,男女雙方依照本地習俗給付對方特定的財物。具體包括禮金(聘禮)、貴重的首飾,給付對方準備添置衣物和陪嫁物品(傢俱或家用電器等)或辦婚宴酒席的大額現金等。同時規定不應認定為彩禮的情形:如雙方已支付並實際用於或籌備、舉行婚禮而宴請親友或給付親友的費用,屬於共同消費性支出,接受方並未實際取得收益;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表達情感互贈對方的小額財物,應認定為贈與關係,不屬彩禮之列;對彩禮數額認定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習俗存在媒人過手或現場目擊證人證實的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針對彩禮的返還問題,最高法頒佈過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返還的條件。在實踐操作中,男方發起離婚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也不會全額返還,會根據當地民俗及過錯程度,在充分考慮公平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