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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實男方存在過錯且該彩禮屬於男方贈與就可以不用退還或者部分退還,其餘作為補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主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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