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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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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律師解析:1、雙方存在同居關係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後,男方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2、彩禮屬於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解除了婚約,則贈與解除的條件成立,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彩禮返還贈與人,歸贈與人所有。反之雙方締結了婚姻,則贈與行為繼續有效,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4、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