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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財產要繳印花稅麼?

財產分割 閱讀(9.05K)

離婚分割財產要繳印花稅麼?

一、離婚分割財產要繳印花稅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後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佔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因此,對夫妻離婚分割所書立的合同、協議應當繳納印花稅。離婚析產指離婚時,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僅限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始於婚前個人財產不能用於分割。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後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佔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

如果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是辦產權轉移,按照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需要按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徵收0.5‰的印花稅。

二、離婚財產分割應該本著哪些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綜上所述,夫妻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應從涉及到房產分割,會發生房屋產權過戶變更,這樣就要繳納印花稅。雙方都應該納稅,按照房屋產權載明的價值的千分之五繳納。離婚財產分割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起訴的方式確定具體方案,簽了協議之後有特殊情況的,還可以在一年內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