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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財產證據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93W)

起訴離婚財產證據有哪些?

起訴離婚財產證據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要什麼證據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係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9、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係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

6、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係:

1、雙方同居關係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鑑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係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二、哪些可作為離婚賠償證據

1、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影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2、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檔案材料;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期許最美好的愛情,就是那句“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生活中卻事與願違。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攜手一起走到人生盡頭。當愛出現裂痕無法挽回,婚姻帶來的只有痛苦和煎熬,我國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這也體現了國人結婚意願越來越低,導致離婚率高比結婚率,當愛情轉變成仇恨時,分割財產就成為當事人雙方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