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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怎麼公證書

財產分割 閱讀(2.76W)

離婚財產怎麼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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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越來越開放,離婚不再被人看不起,所以離婚變得越來越普遍了。離婚的時候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離婚財產的分割,很多人在婚前會把財產進行公證,這樣可以使財產歸屬變得十分清晰,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同樣的,離婚財產也可以進行公證,那麼,離婚財產怎麼公證書?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因離婚而進行的財產分割公證書需要包含哪些手續

1、身份證明檔案影印本及住址;

2、法院的判決書或由民事登記局登記官作出的兩願離婚的決定的證明;

3、物業登記局發出不超過3個月的物業登記證明或/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不超過3個月的商業登記證明;

4、財政局發出不超過3個月的房屋登記冊資料證明(m11格式);

5、若有銀行債務者,須遞交銀行的宣告書;

6、簽署人須宣告:

國籍和地址;

已解除的婚姻曾採取的財產製度;

物業的價值;

財產分割的方式(例如甲乙雙方宣告將甲方對某物業所有權的業權給予乙方,而乙方給予甲方現金補償)。(提交擬本)

二、財產分割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於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財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年月日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財產分割公證書是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的公證書。財產分割是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一項法律行為。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必須清晰的瞭解哪些財產是屬於自己的,然後基於這個認識進行分割財產,再來就是要了解一下公證的相關規定。像這種比較專業的問題,普通老百姓一般不能妥善的解決,搞得不好很有可能把本屬於自己的財產拱手讓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建議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