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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離婚財產分割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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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離婚財產分割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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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感情破裂是夫妻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比如抑鬱症的時候,雙方也可以協議離婚。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雙方要確定好家庭財產分割方案,對於共同財產要逐一認定。那麼抑鬱症離婚財產分割如何操作?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總結的這篇文章。

一方患有抑鬱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一方對離婚財產分割財產不執行怎麼辦?

如果法院已經確定財產分割,那麼判決生效後,雙方都必須遵守和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雙方因一方患有抑鬱症而離婚的,並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分割。實踐中像這樣的情況大部分都是協議離婚,好聚好散。如果走的訴訟離婚渠道的話,法院在抑鬱症離婚財產分割上,往往會給患病一方一定照顧。當法院就離婚案件做出裁決後,一方拒不執行的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