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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無財產怎麼分配

財產分割 閱讀(3.3W)

夫妻離婚財產無財產怎麼分配

現在很多的家庭生活當中都是男方主要負責家裡面的經濟收入,而女方則將全部的身心都投入到了照顧家庭和子女生活。所以這樣一來,有的時候如果離婚的話女方單方面會認為自己在婚姻關係期間並沒有財產收入,所以關於夫妻離婚財產無財產怎麼分配,這也是離婚的時候有些人比較疑惑的。

夫妻離婚財產無財產怎麼分配?

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婚姻法當中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任何一方的工資,獎金,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或者其他法律上認為應當歸為共同財產的,都屬於離婚的時候應該平等分割的範圍。所以對於夫妻離婚財產無財產怎麼分配這個問題其實也沒有必要擔心,即使結婚以後,其中一方沒有出去工作,這並不影響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