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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怎麼界定?

財產分割 閱讀(2.99W)

最高院關於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怎麼界定?

一、最高院關於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怎麼界定

(1)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

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

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婚後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後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來衡量婚前或婚後財產。

3、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

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對夫妻婚後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總的來說,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

由於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於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智慧財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二、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後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需要考慮的是:

(1)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後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

(2)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於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範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

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離婚時就需要進行分割,一般是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如果在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向有過錯的一方申請賠償,或者財產不進行分配,或者是少分配,協議離婚財產的分割是沒有任何規定的,達成口頭協議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