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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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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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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問題

1、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並以自己或親屬為受益人,該人身保險利益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具有預期性、不確定性、長期性,決定了在離婚案件處理人身保險利益分割時的難度。司法實踐中處理方法是分割保險單日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當投保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人壽保險公司應該退還投保人的部分責任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