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少分與不分的要件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2.9W)

一、離婚財產少分與不分的要件是什麼?

離婚財產少分與不分的要件是什麼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財產分割糾紛必須本人出庭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此處的“特殊情況”由於法律、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實務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進行判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三、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從理論上來說除了轉移財產等行為會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並不能因為當事人有其他行為就無故的判定少分共同財產,很多時候過錯方從最終的判定結果來看是少分了共同財產,那是因為過錯方得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