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員失蹤財產分割怎麼分?
1,人口失蹤滿兩年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失蹤滿四年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2,宣告為失蹤人,由法院指定其財產代管人,代管人應從代管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稅費、債務、費用。
3,宣告死亡的,財產應先償還所欠稅費、債務、費用後由繼承人繼承。
二、相關規定:
(1)《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2)《民通意見》的規定: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當人員失蹤的情況下,需要在失蹤四年後到司法機關登入申請,按照失蹤處理,那麼就會對該人員進行宣告死亡,會銷戶處理,那麼財產就會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進行分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