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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離婚前多久轉移財產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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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離婚前多久轉移財產算是合理的?

法律上離婚前多久轉移財產算是合理的

時間不是構成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要素,對於財產的轉移是基於財產轉移的方向和用途來判斷轉移的目的。惡意轉移的,應認定為離婚前財產轉移。明顯的惡意轉移主要有 饋贈 明顯不對等的交易。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過程中很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一方並不知道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存在但不確知具體數額,又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對方卻矢口否認。例如,家裡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離婚時男方只承認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離家出走已經一年了,一年後回來提出離婚,男方只知道女方在外面賺了大錢,無法確定她在這一年內的具體工資收入。

在離婚之訴中,請求法院對某項財產進行離婚分割時,請求方對該財產的存在和該財產確屬夫妻共同財產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遇到上述種種情況,您必須對對方隱匿或否認的財產進行舉證。您可以自己進行一些簡單取證,例如,如果對方隱匿了自己的工資收入,可以到對方的單位去調查。

但是如果共同財產涉及到智慧財產權、公司股利等方面,則取證的難度就較大了;而且即便是簡單的調查取證,如果受到當事人的阻撓也是困難重重的。如果確有取證的必要和可能,而且又能夠提供必要的線索,則在此建議您取證。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在國家的有關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需要合理的應對的有關條件,否則事情的解決就會喪失合理性,畢竟有關的財產轉移在法律上是違法行為,有關當事人已經喪失法律上的基礎,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進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