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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出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財產分割 閱讀(2.31W)

一、一方提出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一方提出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如果離婚,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沒什麼爭議,可以協議離婚,需回戶籍所在地辦理,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可以起訴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如需幫助,可電話聯絡。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如果是雙方自願離婚的話,就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可以協商解決。一般情形婚前個人財產不予分割。雙方擬定一個離婚協議,在拿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了。至於子女由誰撫養,財產怎麼分割都是自願的行為,只要大家協商一致,怎樣分配都是可以的。萬一協商不成的話,就雙方共同財產原則上是一人一半,而對於子女的撫養則要看孩子的情況不同而定。

原則上離婚財產的分割應當平均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法院判決分割。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現在社會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多,離婚勢必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如果雙方是自願離婚的,那麼問題就好辦多了,自願離婚雙方可以就現有的財產等東西進行協商分配,兩人協商一致即可,怎麼分配都行,如果協商不一致,那麼就需要法院判決分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