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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贈與一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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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贈與一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父母房屋贈與一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給出了明確的答覆。其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對於上述條文的適用,首先要明確的一點就是該條是以父母對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是確定了贈與行為成立為前提,即首先假設贈與成立,然後在此基礎上討論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的問題。所以,要解決夫妻財產糾紛的第一個問題是正確認定贈與的成立與否。如果贈與合同沒有成立,那麼父母贈與房產的歸屬問題便無從談起。對於房屋贈與問題,一般來說房屋贈與屬於要式法律行為,即必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這樣贈與行為才算成立。

二、婚後贈與的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於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當然,以上這些都是以當事人沒有約定為前提的,若夫妻雙方對於父母贈與的房產另有約定,則應從約定而不再適用法定條件。

三、如何界定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四,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通過以上相關法律的瞭解,可以看出父母贈與的房屋是否作為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明確說明的,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只贈與一方的話,則屬於對方的私有財產,在離婚時是可以參與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