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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不服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財產分割 閱讀(2.56W)

離婚財產分割不服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法院在審理夫妻雙方離婚案件當中,針對財產分割的這一部分大多數情況下是秉著平等分割的原則來進行的。但是離婚財產案件當中,有一些人可能會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遭受到損失,通過隱藏,變賣等方式來做會夫妻共有財產,那麼這種情況下的財產分割可能就是不平等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離婚財產分割不服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一、離婚財產分割不服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效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基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提出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法律並未設有特別規定,所以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二年”的規定。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僅原則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我國婚姻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如果對離婚財產的判決不服的訴訟時效,最長時效為兩年。因此,在財產分割以後,如果當事人認為財產分割不公平的話,一定要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財產重新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