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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方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38W)

出軌方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

一、出軌方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

出軌可以認定對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過錯,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婚約財產

婚約財產返還的標準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綜合上面的盡的,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原則上一般都是要各自一半的,但如果是一方導致了婚姻的破裂,而且讓另一方受到了傷害,那麼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一般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傾向於受害方,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要分割的財產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