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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是如何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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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是如何進行的

家庭生活也就是所謂的“柴米油鹽醬醋茶”,其實也就是和夫妻手中的財產打交道。雖然談及財產問題可能你會覺得傷及感情,但是,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比如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問題,你知道它是如何進行的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的法律規定

如立有合法有效遺囑或贈與合同時,按照遺囑或贈與合同嚴格繼承,充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如未立有遺囑或贈與合同時,按照法定繼承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全部繼承人繼承,第一順位先於第二順位人繼承。此時,夫或妻一方將優先繼承到自己應有的遺產份額。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出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須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做出了規定:

(1)工資,獎金 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 指的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對夫妻一方的財產做出了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平等的享有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總是一致的,配偶雙方對各自所盡的都是最大,最完善的義務,因此,在繼承問題開始時,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上相對應的也獲有最大的權利,優先繼承到屬於自己的最大遺產份額。我們也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範圍,當然,因為法律問題的複雜性,所以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可以諮詢”本站“等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