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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樣才能分更多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1.97W)

離婚怎樣才能分更多財產?

一、離婚怎樣才能分更多財產?

離婚時發現一方隱匿或者是轉移共同財產的可以分更多財產,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夫妻關係之間的財產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民法典》中從第1062條至第1065條規定更為明確,所說的夫妻財產指的是夫妻共有財產,即以夫妻關係名義儲存的財產,法律條文還詳細列舉並概括了夫妻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同時《民法典》也詳細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可以分為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簡單的理解就是能坐下來協商約定的就自己商量著來,不能和平洽談的就讓法官依法評判,但這隻針對夫妻共有財產,對於一方當事人特有得財產仍然歸其本人持有,不會被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製度和約定製度同樣是由《民法典》具體規定的,其詳細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分割的原則;下面舉例詳細說明: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享有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者是婚前財產的歸屬權,即夫妻可以約定其財產歸各自所有、財產共同所有或部分財產各自所有、部分財產共同所有,同時法律也規定以上約定應該以書面形式成立檔案。

哪些財產可以是夫妻共有的呢?在夫妻關係的前提下,夫妻雙方所取得工資或獎金,經商的盈利,從智慧財產權的獲利,通過繼承或者接受贈送的財產,以及其他按理應該共同享有的財產;但也有例外,例如:夫妻結婚以前各自的財產應歸各自所有;夫妻中一方因受傷而得到的賠償或者是殘疾人士的生活補貼等費用應歸各自所有;夫妻雙方各自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在遺囑或者是贈送宣告中明確規定一方所有的歸各自所有。

二、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後,產生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典》,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民法典》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對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的共同財產,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只有在發現另一方存在隱瞞財產等行為是才可以提出多分得一部分財產的請求,並且在提出請求時,需要提交對方確實存在轉移財產等行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