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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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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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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離婚官司可以有一審、二審,還可能有發回重審的時候,所以在不同的階段判決的期限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