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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罪的認定

電信詐騙罪的認定

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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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罪量刑

司法解釋從作案手段、騙取財物性質、行騙時機、行騙物件、危害後果等方面規定了可以酌情從嚴懲處的詐騙犯罪情形:一是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是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是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是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