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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環保搬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1.61W)

一、養殖場環保搬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養殖場環保搬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養殖場環保搬遷的法律規定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規定,養殖場如果是依法成立的,但由於環保問題要拆遷的,政府會對被拆遷人進行一定的補償,但如果是違建的,不能獲得補償。根據國務院下發的養殖治理規定:因為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進行綜合整治,需要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的養殖場,造成養殖場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給予補償。

二、養殖場徵地補償參考標準:

1、養殖場內可移動裝置的搬遷費用;

2、需要重新建廠規劃的所有費用;

3、養殖場內不能移動的裝置、建築物等費用的補償;

4、養殖場內家禽的出廠補償;

5、在新廠建設期間造成的停產停業的損失;

6、養殖場內的員工的工資補償;

7、還有其他養殖場內的有關損失補償;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 【搬遷與臨時安置】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臨時建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對於養殖場環保搬遷的具體規定,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為進行合法的處理,在進行賠償之前,需要對養殖場搬遷的原因進行豪俠,必須在養殖場本身合法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賠償,涉及到違法犯罪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