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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汙染法律有什麼規定?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3.27W)
噪音汙染法律有什麼規定?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1、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社會生活類”噪音,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笛;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響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裝修活動的或在晚間休息時段進行裝修影響他人生活的。

2、環保部門

環保部門主要負責工業、行業噪音。比如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等產生的噪音。

3、城管部門

城管部門對於零售亂擺的小販發出的噪音具有監管的職責。

4、法院起訴

在惡意擾鄰或者雖非惡意但被擾者多次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相鄰權,即住戶在行駛自己物權時不能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如果影響到了,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其停止侵害。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社會生活之中,每個人都應該照顧到其他人生活環境不應該對他人的生活環境造成汙染。即使是噪音也會對他人的生活產生不良影響。這也是我國法律所進行不允許的,如果在生活場所之內有產生噪音情況的話,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