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環境行政責任的主體是什麼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1.72W)

一、環境行政責任的主體是什麼

環境行政責任的主體是什麼

主體方面:

環境資源行政責任主體具體包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還有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業、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上述行政主體承擔外部環境行政責任後,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行政責任構成

1、行為違法。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

2、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實踐中,對環境的破壞多表現為故意,對環境的汙染多表現為過失。

3、行為的危害後果。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危害後果不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在此情況下,違法行為如《環境保護法》第35條第1—5項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也要承擔行政責任。但在另一些場合,必須產生了危害後果才承擔行政責任。

4、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聯絡,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聯絡。當然,在不以危害後果為必要條件的場合,則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

二、環境行政責任的種類

1、環境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係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性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保障性行為;行政處罰是一種最終處理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臨時性的程式行為。

2、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係指因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依法對其實施另一個處罰,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直到達到前一處理決定被履行時為止。

從目的上說,行政處罰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種違法,而行政執行罰是為了迫使當事人履行前一個處理決定而實施的保障性措施;從行為持續性上看,行政處罰是一次性的,而行政執行罰是持續性的;

從行為性質上說,行政處罰屬於“基礎行為”,行政執行罰則屬於“執行行為”,兩種行為所處的行為範圍領域是不同的;從被規制的法律上看,行政處罰受《行政處罰法》的調整,而行政執行罰則受將要制定的《行政強制法》的調整。

對於環境行政責任的種類,主要是包含了有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而對於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首先在行為上是存在著違法的行為,並且行為人在主觀上也是存在著過錯的同時,此行為帶來了危害的後果,並且違法的行為和危害的後果之間存在著因果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