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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到期後算自動解除嗎

合同終止 閱讀(4.84K)

不一定算自動解除。按照規定,應當解散的事由,其中包括“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那麼,合夥合同定有存續期間的,且無到期後關於繼續經營的相關約定,則於該期間屆滿時,合夥即歸解散。但是,合夥合同所定的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的,則因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合同。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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