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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終止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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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理終止有哪些情形

法定代理終止有哪些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有哪些區別

(1)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於委託產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範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範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訴訟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

(4)許可權範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很多權利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如申請回避權、上訴權(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審後被告人表示不上訴,法定代理人上訴,則二審上訴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註明一審被告人是誰)),訴訟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約束,若無具體授權,則無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法定代理與委託代理,雖然都是屬於代理行為,但實際二者給予的依據是不同的。其中,委託代理更多的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委託關係,並且就代理事項、範圍來看也是受到了限制的。而現實中,大部分人都能成為委託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但在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屬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