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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保脩金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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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工程質量得帶保證,有時工程的發包方與晨承包方在擬定承包合同時,會約定工程質保金,用以處理由於工程缺陷造成的安全是事故。為了規範質保金的收取,國家相關部門針對缺陷責任保脩金的收取與退還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缺陷責任保脩金是如何規定的?

一、缺陷責任保脩金的規定

1、缺陷責任保脩金的暫時扣減

發包人可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缺陷責任保脩金金額以及暫扣的方式,暫時扣減缺陷責任保脩金。

2、缺陷責任保脩金的支付

發包人應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暫時扣減的全部缺陷責任保脩金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後,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通知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託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剩餘的缺陷責任保脩金金額中扣除。發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後l5日內,將暫扣的缺陷責任保脩金餘額支付給承包人。

3、缺陷責任期保脩金保函

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如承包人請求提供用於替代剩餘的缺陷責任保脩金的保函,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缺陷責任保脩金保函後,向承包人支付缺陷責任保脩金的剩餘金額。此後,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託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發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後15日內,退還該保函。

二、缺陷責任期有多長?

《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並未從法律層面上確立缺陷責任期制度。我國工程實務中“缺陷責任期”這一概念和術語是借鑑國際工程承包的慣例和菲迪克合同文字中的規定確立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這一部門規章的出臺,在工程實務中引進了“缺陷責任期”的概念。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第19條也引入了“缺陷責任期”這一概念,從而在工程實務中確立了缺陷責任期制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缺陷責任保脩金只能是在質保期內暫時扣留,這與之前實施的規範的顯示欠款是相區別的,制定該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督促承包方採取適當措施抑制會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為了保證承包方的責任,也規定了質保金的扣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