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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簽字有效嗎?

合同效力 閱讀(2.71W)

一、合同只簽字有效嗎?

合同只簽字有效嗎?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要求籤字的同時必須再加蓋公章,二者必須齊備,而是要求當事人或者簽字或者加蓋公章,合同方可生效。但是,在未加蓋單位法人公章而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時,合同對單位法人是否生效呢?一般認為,如在合同上簽字的人為法人的合法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上簽字,有證據證明合同的權利確實由公司享有,義務確實由公司履行時,該合同亦可認定歸於單位法人。

二、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時間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因此,一般來說,合同成立時就生效,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數合同屬於諾成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也就是說,在雙方當事人簽字之後,大部分合同就已經成立並生效了。

但是,除了諾成合同以外,法律還規定了一種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最典型的就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就屬於實踐合同,此類借款合同當事人交付貨幣才能成立生效,否則該合同不能成立生效。

除此之外,《合同法》還規定了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綜上,合同生效的條件應當看合同的具體約定,一般來說,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