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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解除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呢?

合同效力 閱讀(1.76W)
撤銷合同、解除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呢?
律師解析:合同可以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一)有效合同,一般來講合同雙方當事人肯定希望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對合同簽訂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實際中經常出現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況,這會給一方當事人帶來損失的。
(二)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絕對無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因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合同效力待定主要因為合同簽定主體存在瑕疵,在第三人或行為人採取補救措施或拒絕採取補救措施之前,該合同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此時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但如果經過追認的話還是可以的。
(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
其中,撤銷合同、解除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如下:
一、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係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
二、對於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三、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四、在法律後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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