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合同詐騙罪金額標準是多少?

合同效力 閱讀(1.66W)

一、合同詐騙罪金額標準是多少?

合同詐騙罪金額標準是多少?

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2)多次行騙造成惡劣影響的;

(3)致使被害人受損而生活困難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造成嚴重後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涉及合同詐騙,一般是要在金額1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如果相關受害者被騙之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關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對案件進行調查,然後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時逮捕。最後再根據犯罪嫌疑人所詐騙的總金額移交至檢察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