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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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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購銷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定確定合同交貨地點: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三)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四)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交貨地。

三、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是必須要有合同中約定的詳細條款進行分析的,畢竟合同還分成好幾種不同的型別,如果是購銷合同的話,購銷合同履行地又分成好幾種不同的狀況,比如送貨方式和自提方式,合同履行地的認定標準就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