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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出來的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有效的列印簽名: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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