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主管地稅機關)
乙方:(納稅人)
丙方:(商業銀行)
為簡化辦稅程式,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現就乙方(納稅人)採用“安徽省合肥市地稅局網上申報納稅系統”和“”稅務、國庫、銀行聯網系統“申報繳納各項地方稅、費(以下統稱稅款)方式,經甲、乙、丙三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依照稅法按規定應繳納的各項稅款,委託甲方通過“安徽省合肥市地稅局網上申報納稅系統”和“稅務、國庫、銀行聯網系統”在其指定的繳稅賬戶內進行扣繳。
二、 乙方應在丙方的營業網點開設或者指定一個賬戶為繳稅賬戶(該賬戶須經丙方在本協議書上確認),並有責任保證該賬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繳稅賬戶一經確認,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如因故需變更,乙方應在申報繳納稅款前報甲方審批,並重新簽訂《委託繳稅(費、基金)協議書》,登出原繳稅賬戶,啟用新的繳稅賬戶;乙方因故取消通過“安徽省合肥市地稅局網上申報納稅系統”和“稅務、國庫、銀行聯網系統”申報納稅的,也應報經甲方審批後,解除本協議。
四、乙方保證在辦理每一需扣款的涉稅事項時,繳稅賬戶應有足夠的存款餘額,並能夠正常結算,以保證讓甲方扣繳乙方應繳的稅款。如因賬戶存款餘額不足以劃繳稅款,造成申報納稅失敗,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稅款扣繳成功後,乙方從次日起可以隨時到開戶的丙方營業網點索取加蓋丙方收訖印章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乙方需要甲方開具完稅證明的,可憑《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到甲方辦理完稅憑證的開具。
六、 甲方應嚴格按照乙方網上申報資料或核定稅款向丙方發出劃繳稅款指令,如果丙方因甲方的錯誤指令而誤劃乙方賬戶存款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丙方保證只能有在收到甲方的指令後,才能對乙方指定的賬戶進行劃繳。如果丙方在沒有收到甲方的指令而對乙方繳稅賬戶或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劃繳稅款或丙方收到指令但不按甲方的傳送數額進行了扣款的,責任有丙方承擔。
八、甲、乙、丙三方應當全面、實際履行本協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承擔違約責任。
九、 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或協調解決,協商或協調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各方如無異議,本協議將長期有效。
十一、 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