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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管轄權法院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 閱讀(2.3W)

一、承攬合同管轄權法院如何確定

承攬合同管轄權法院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二、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

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後,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願。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 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解決

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對裁決必須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我國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

3、訴訟解決

訴訟就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在檢察院的監督下,解決該爭端的一切活動。訴訟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在審判實踐中,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區別而論。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他主動參加其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因而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在二審程式中,當事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由受訴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4、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訴法院不予審查。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提起的民事權利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