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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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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規定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規定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規定是存在《民法典》第500條規定的情形,那麼當事人就將有了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願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等。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依誠實信用原則,締約當事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真實狀況(包括瑕疵、效能、使用方法等)。若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欺詐;若因此致對方受到損害,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二、締約過失責任權的要件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成立要件為:

1、此種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是違反先合同義務,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若合同已經成立,因一方當事人過失而致使他方損害,就不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是違約責任,對方可以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或合同損害賠償請求權。

2、締約人一方存在違反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指自締約人雙方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隨著債的關係的發展而逐漸產生的,因而學說上又稱附隨義務。

這種義務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但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評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負擔的。主要有: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不作為義務。這些義務,是基於當事人為締約而進行協商之際,已由一般的普通關係進人一種特殊的依賴關係,儘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注意義務。違反了這些義務,即構成締約過失。

3、對方當事人受有損失。該損失僅為財產損失,為信賴的利益損失,而非履行利益損失。

4、違反先合同義務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5、違反先合同義務有過錯,即對合同無效、被撤銷、不成立的有過錯。合同違約責任不以過錯為要件,這也是二種責任的主要區別所在。

在當代的社會,在合同締約過程當中,如果當事人存在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夠簽訂,那麼當時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就是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