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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案件違約金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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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案件違約金計算標準

買賣合同案件違約金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

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

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並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

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7、不採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

二、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如何計算?

在買賣合同中,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給付義務,買受人拒絕支付價款,構成拒絕履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受人雖未拒絕支付價款,但其逾期履行,同樣構成違約,在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因此,逾期付款違約金與價款支付期限關係緊密,逾期付款違約金是買受人在付款期限屆滿時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後果之一,付款期限決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逾期付款違約金開始計算。

買受人應在何時付款,一般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事先沒有約定的,可以事後補充約定。若未明確約定且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可以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來確定。如依據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應適用同時履行原則,即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違約金應該按照合同條款執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要以實際損失為計算依據,對於過高的違約金比例,法院是會給予一定幅度調整的。對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來講,瞭解些買賣合同案件違約金計算標準方面的知識,在自身因素導致合同違約時,發現對方要求的違約金不合理的時候,就可以提出異議,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