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解除合同一定要訴訟嗎?
一般情況下解除合同不需要向法院起訴。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時應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如果對方有異議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仲裁。所以解除合同時只需通知另一方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一定會有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在合同當中約定的事項現在已經完成了,等合作的事項完成之後合同自動就會解除的,不可能還得選擇起訴的方法去解除合同。或者雙方也能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發生的爭議也先按照合同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