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適應商超進貨類
供應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商業零售性質的超市、大型超市、倉儲式會員店及便利店與供應商之間就商品進貨購銷事宜確立的合同關係。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詞語應當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商品購銷:是指供應商與零售商之間建立商品買賣關係,零售商向供應商採購商品並自行組織銷售,按照所採購商品的數量和金額向供應商進行結算的商業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終端消費者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及自然人。
3、供應商:是指與零售商建立商品買賣關係,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及自然人。
4、代理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權代表供應商或零售商處理訂貨、驗收、入庫、銷售、退換貨、結算等各個環節相關事宜的授權代表。
5、訂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內,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原則、流程和方式,向供應商訂購約定商品的活動。
6、促銷服務費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內,供應商因零售商提供各種形式的促銷服務所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銷售通道、宣傳服務等名義所收取的商品價款之外的全部費用。
7、對帳:是指供應商與零售商之間就購銷商品訂貨、入庫、退貨、庫存等數量和金額進行核對的行為。
8、對帳週期:是指供應商按照本合同及訂單約定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後,雙方以固定的期間或時間為標準而確定的有規律的核對帳目的週期。
9、對帳日:是指零售商為了工作便利所指定的某一類商品供應商固定的對帳日期。
10、結算:是指零售商根據從供應商處購入商品的數量、金額,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行為。
11、鋪貨期:是指供應商首次訂單商品交付之日起,至首次結算週期起算前零售商佔用商品的期間。
12、結算週期:是指鋪貨期滿之日至零售商第一次應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日的期間,此後零售商均應當以此期間為標準、依第一次應當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日期類推,同供應商辦理結算的固定週期。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我國的民事合同的型別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何種型別額民事合同,只要是合同的簽訂都是需要遵循法定的簽訂程式的,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的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