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飼料採購合同範本內容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3.13W)

飼料採購合同內容有:

飼料採購合同範本內容有哪些?

甲方和乙方名字及公司名。甲、乙雙方本著誠信自願,合作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下列合同,並共同遵守。產品品種、數量、價格、付款方式、金額、簽訂日期等。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關於飼料採購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飼料、飼料新增劑的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新增劑的質量,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

第五條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新增劑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在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對飼料、飼料新增劑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國家鼓勵研製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研製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應當遵循科學、安全、有效、環保的原則,保證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的質量安全。

第八條研製的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投入生產前,研製者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定申請,並提供該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的樣品和下列資料:

(一)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研製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檢驗報告、穩定性試驗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和汙染防治措施;

(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該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的飼餵效果、殘留消解動態以及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申請新飼料新增劑審定的,還應當說明該新飼料新增劑的新增目的、使用方法,並提供該飼料新增劑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出口國已經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新增劑的,由出口方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其委託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並提供該飼料、飼料新增劑的樣品和下列資料:

(一)商標、標籤和推廣應用情況;

(二)生產地批准生產、使用的證明和生產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質、研製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檢驗報告、穩定性試驗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和汙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國家對已經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證書或者飼料、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證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飼料、飼料新增劑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資料和其他資料實施保護。自核發證書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證書或者飼料、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證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規定的資料申請新飼料、新飼料新增劑審定或者飼料、飼料新增劑進口登記的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採取措施確保該類資訊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使用。第三章生產、經營和使用第十四條設立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飼料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新增劑相適應的廠房、裝置和倉儲設施;

(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新增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措施;

(六)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安全管理規範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