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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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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人的違約責任

行紀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行紀人在行紀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

(1)從事行紀活動的費用依法由行紀人負擔,而委託人墊付的,行紀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或者相應減少報酬。

(2)行紀人佔有購進或銷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滅失、毀損、缺少、變質、汙染,應當對委託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買入行紀中,包括行紀人以自己費用再購進委託人所要求的委託物);行紀人對購進或銷售的物品佔有期內,發生第三人侵害時,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

(3)賣出的委託物由委託人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而擅自處分該物,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在其損失範圍內負責賠償;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沒有合理處分該物,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行紀人未按照委託人委託指示辦理行紀事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代購的物品高於委託人指定的買入價,又未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有權拒收該物品,或者由行紀人自己補足其差價;如果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以低於合同規定價格銷售委託物,應當由行紀人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補償其差額)

(5)行紀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對接受該委託事務的第三人行為承擔責任,第三人造成委託人損失的,行紀人應負責賠償。

(6)行紀人對於購進物品存在的瑕疵,應當承擔責任。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該物品,並可要求行紀人繼續履行行紀合同或者賠償損失。

(7)行紀人未按合同規定,將購入的物品或者代銷的價金及時交給委託人,應向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在辦理委託事務過程中,對於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託人的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除應補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還應當按未交付部分的總金額,償付委託人延期交付委託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8)行紀人對於自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負有直接履行的責任,若因行紀人自己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外,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賠償委託人實際的經濟損失。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應當向委託人履行第三人的義務;因此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第三人違約的情況下,行紀人承擔責任後,可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過,因委託人的過錯致使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該不能履行時,委託人應當自負後果。

(9)行紀人在行紀活動中因自己過錯造成委託人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紀人支付的違約金比例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違約金數額不能超過委託事務的價值總額。此外,行紀人在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應依約定相應減少或者免除報酬。

(二)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在行紀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

(1)委託人在收到行紀人完成委託任務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收或遲延接收工作成果(賣出委託物的價款或者買入的委託物),應按合同規定,向行紀人償付違約金;因此造成行紀人損失的,應賠償行紀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於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或遲延接受工作成果,行紀人保管時,委託人應當支付保管、保養費。對於拒收的物品,在行紀人代為保管過程中,因不可歸責於行紀人的原因發生物品滅失、毀損、缺少、變質、汙染的,由委託人承擔損失。此外,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仍拒絕受領工作成果的,行紀人可以依法提存該成果,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委託人承擔。

(2)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行紀人依法提存委託物的,委託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3)委託人接到行紀人關於寄售物品瑕疵通知後,應儘快作出處理答覆,不予答覆的,視為預設,即同意行紀人提出的處理意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4)由於委託人的過錯,致使行紀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後,有權要求委託人賠償。通常情況下,如果行紀合同繼續履行,除應順延履行期限外,委託人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償付違約金;造成行紀人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5)委託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支付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義務時,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除了繼續支付這些費用外,還應償付行紀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和利息。

(6)委託人擅自變更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向行紀人償付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行紀人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委託人支付。

行紀人和委託人在簽訂完行紀合同以後,需要根據合同的內容來依法執行,如果雙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說行紀人在完成了行紀合同以後,委託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那麼行紀人可以依法使用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