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購銷合同
甲方(供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乙方(需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調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數量:
油品 牌號 數量 質量等級 單價(元/噸) 總金額
1、
2、
合計標的金額
第二條 乙方若需超過本合同約定數量和期限供油,屬正常銷售的,其數量、價格、期限需經雙方重新書面確認。
第三條 油品所有權和風險自油品裝入乙方承運工具時轉移給乙方。在乙方自提時,乙方逾期提油的,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風險轉移給乙方。
第四條 油品驗收
1、驗收時間:若甲方配送的,乙方可現場監卸,如有異議須在卸油過程中及時提出,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乙方自提的,須在乙方罐車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提貨點前提出,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驗收方式:由甲、乙雙方委託一名相關人員對油品的質量共同驗收,並在相關記錄上簽名確認。
3、有質量異議的油品由雙方共同將提油油庫封存的油樣或甲乙雙方封存的其他油樣送往油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4、經雙方確認,承載工具是油輪、油駁的,發貨油品數量誤差超過±3‰的,以實際發生額結算;油品數量誤差在±3‰之內的,以提油單(卡)載明的數量為結算依據。
5、油品質量:按照國家現行標準,若無國家標準的,則執行合同簽訂地地方標準或中石化標準。
6、檢驗費用:檢驗結果表明屬甲方過錯的,由甲方承擔,甲方無過錯的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結算
1、結算內容:油品貨款、逾期提貨的保管費、延遲支付貨款的滯納金等。結算數量以提油單(卡)記明的數量或經甲方及乙方加蓋公章或授權的人員籤認的送油單為準。
2、結算方式 乙方以現金方式、匯票、轉帳等甲方認可的方式付款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經國家有關部門鑑定,因甲方行為造成供應油品質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負責包換。
2、由於不可抗拒事故或承運人所致,使賣方不能如約傳送貨物,賣方必須在交貨期限內以電話或傳真通知買方,但賣方不負違約責任。
3、有以下情況時,甲方有權終止或解除合同並不負違約責任:
(1) 乙方不能按時結算
(2) 有證據證明乙方已失去償債能力
第八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選擇當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
第九條 需要雙方明確的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對方要求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認識已達成完全一致。
2、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水災、地震或其他災難,戰爭或暴亂,以及其他在受影響的一方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且經該方合理努力後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類似事件,包括相當區域範圍內的脫銷或缺貨而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
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能不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4、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成立。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談判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意向與本合同不致的一律以合同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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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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